摘 要:GB 6067.5-2014《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5 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規定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涉及安全方面的強制要求,是一部相關行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遵從的國家標準。本文結合其他標準、技術規范等文件,圍繞安全防護裝置展開解讀,以期加深相關工程人員對于標準的理解。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起重機械結構性能日益多樣,起重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防護的裝置要求也隨之提高。關于起重機械GB/T 3811-2008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在《起重機設計GB 6067.1-2010規范》有部分規定,但不夠系統具體。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 1 部分:總則》(以下簡稱《總則》)的貫徹實施,實現了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接軌,反映了世界起重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有關安全方面的要求,減少和避免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1]。作為《總則》的補充和細化,結合橋門式起重機設計、制造、使用中對設備的安全要求 [2],GB 6067.5-2014《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 5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橋門式》)應運而生。值得注意的是《,橋門式》對于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較《總則》及其他標準、技術規范有一些變化,本文針對于此展開解讀。
1 明確不同類型門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種類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由總則、流動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臂架起重機、橋式和門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等 7 個部分組成。針對已經發布的《總則》適用廣泛、要求寬泛的特點,新發布的《橋門式》剔除了《總則》中規定的而橋門式起重機并不存在或強調的安全防護裝置 9 種,并增加包括設置的安全保護裝置。
同時,為區分不同類型橋門式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要求,《橋門式》將《總則》中橋式和門式起重機的三大類細化分類,以表格形式分門別類規定了包括通用橋式起重機、通用門式起重機、半門式起重機、電動單梁起重機在內的 21 種不同類型用途的橋門式起重機的基本安全要求,從而克服了《總則》適用廣泛而要求不明確的問題,為橋門式起重機的設計、制造、檢查等方面提供了依據。
2 明確不同類型橋門式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要求
《橋門式》在《總則》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橋門式起重機的生產制造實踐基礎 [2],結合近年來的安全監管經驗,規定了安全防護裝置的程度要求及要求范圍,并提出了安全防護作用明顯而并未得到強調的裝置。
2.1超速保護
《總則》條款 8.7中對于超速保護的要求僅僅是“對于重要的、負載超速會引起危險的起升機構和非平衡式變幅機構應設置超速開關”,對于“重要的、負載超速會引起危險的起升機構”定義不明確,如此模糊的要求范圍,使得橋門式起重機的設計、安裝單位無法充分理解超速保護的設置要求,更是給特種設備檢驗監管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同樣,對于“負載超速會引起危險”《橋門式》參考 JB/T 14405-2011 中條款 5.4.6.1 和TSG Q0002-2008 中第 71條明確了電控調速(包括可控硅定子調壓、變頻、渦流制動、能耗制動、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和行星差動的起升機構應設超速保護。由上述定義,凡是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吊運普通物料的起重機(包括葫蘆橋式起重機、葫蘆門式起重機)不要求超速保護,這一點《橋門式》在附錄 A 也有體現。